我唔明法律,尤其係同IT有關既法律
(本文全無法律基礎,純為一名隱閉青年為呃Post而作,如覺得為歪理,請comment之並見諒)
男子盜信用卡網上消費囚20個月
一名男子透過輸入不同信用卡號碼的組合,偷取別人信用卡的資料,騙取網上購物的優惠券,和參與網上遊戲獲利,被判監20個月。
27歲被告下午在區域法院承認12項不誠實使用電腦控罪。控方指出,被告知道每張信用卡16位數字的號碼,只有最後四個或八個號碼會不同,他於06年初,用電腦登入一些只要輸入信用卡號碼和有效日期的色情網站,嘗試以不同的號碼登入,結果試過四百多次後,得到20組真正的號碼,他利用這些信用卡資料,購買網上優惠券、和參與網上遊戲和異性聊天服務,花費逾11000元。警方在去年三月,接獲網上公司舉報,經過調查後,拘捕被告。
法官判刑時指,罪行嚴重,令其他信用卡使用者蒙受損害,亦有損公眾對網上購物的信心,不可以輕判。
好,首先令我起眼既係,「偷取別人信用卡的資料」、「不誠實使用電腦控罪」、「結果試過四百多次後」…
容許我做個總結?總之有條友怒試信用卡號碼,又俾佢試到20組用得既,結果就拎去用黎買下野之類…
作為一個IT人,如果寫個system出黎,可以俾人怒撞Login Password又撞到既,你估下結果係你俾人鬧定係亂撞Login Password果條友俾人鬧…不言而喻啦?
好,都要鬧一鬧條友(唔知香港有幾多IT公司會咁做),點知條友一句話︰「喂,我點知唔撞得呀?試下自己Password唔得呀?」又係喎,邊個話唔撞得架?仲想告佢「不誠實使用電腦控罪」添!
咁問題又黎喇,咩叫「誠實使用電腦」?唔俾撞Login Password?不妨試下係Terms and Conditions加入「唔俾撞Login Password」,你老細恐怕會問你一句︰「信定皮?(收信?定收皮?)」
咪理啦,佢知道人地Account資料丫嘛,告佢「偷取別人Account資料」啦!「喂,我冇偷喎。」又真係喎。
所以某程度上我真係幾羡慕Payment Gateway既System,喂,咁惡既你?
妖,咁唔通條友無罪呀?有罪,有罪,我唔知有無一條罪叫「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購物罪」,但有既話就呢條啦,不問自取是為賊也!同偷野一樣咁大罪架。(後來搵到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」)
即係,我想講係,其實單野個重點唔係「電腦」卦?擺明係偷野啦?佢係「偷竊」呀,唔係「亂用電腦」呀!電腦充其量只係偷野既一種手段…即係假如我寫左個Program會發射原子彈去美國恐怖襲擊,結果判我「不誠實使用電腦控罪」…好似…有問題呀可?
用電腦係手段!偷竊先係罪行!大佬!判咩「不誠實使用電腦控罪」…仲要係得呢條罪!講到電腦好似係咩洪水猛獸咁…你唔識電腦,電腦就梗係得人驚啦!
猶記得古惑天皇一案,法官判硬牒內檔案為實物,點解呀?因為硬牒係實物囉!實物裝住既野仲唔係實物?
我個腦係實物,腦諗既野都應該係實物,咁我係條街上面諗起把刀,駛唔駛告我攜帶武器呀?我係公眾場所尿急,又駛唔駛告我露械?
總結!有罪!當然有罪!但!重點唔係電腦囉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
guzz said,
September 11, 2007 @ 1:14 am
不誠實使用電腦控罪
e.g.
I am telling my mum that I am using PC for homework, but I play facebook instead …
wanleung said,
September 11, 2007 @ 10:06 am
因為不誠實使用電腦控罪最高2年,所以快快認罪。
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是最高10年。
wanleung said,
September 11, 2007 @ 10:10 am
不過講開又講,
何解”任何人意圖避付帳款而不誠實地使用公共電話或電傳系統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監禁2年“
會是不誠實地使用公共電話或電傳系統?
不誠實地使用公共電話或電傳系統 和 任何人意圖避付帳款而不誠實地使用公共電話或電傳系統 個SET是不同的。
ShawTim said,
September 11, 2007 @ 9:45 pm
都怪我地既法官上理科堂唔留心吧
分分鐘你用MSN計劃打劫都係告你不誠實使用電腦